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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联律通则》(2023年修订稿)
(中国楹联学会 2023年12月15日发布)
第一章 基本规则
第一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。每一副楹联,由上联、下联两部分构成。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、对立统一的关系。
第二条 创作楹联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则:
1. 字句对等。上下联句数相等,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。
2. 词性对品。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,其词类属性相同,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。
3. 结构对应。上下联词语的构成、词义的配合、词序的排列,合乎规律或习惯,彼此对应平衡。
4. 节律对拍。上下联句的语流节奏一致。节奏的确定,可以按声律节奏“二字而节”,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,出现单字占一节;也可以按语意节奏,即与声律节奏有同有异,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,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。
5. 平仄对立。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,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。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,各句脚依顺序连接,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。上联收于仄声,下联收于平声。
6. 形对意联。形式对举,意义关联。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。
第二章 传统对格
第三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,例如:字法中的叠语、嵌字、衔字,音法中的借音、谐音、联绵,词法中的互成、交股、转品,句法中的当句、鼎足、流水等,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,即可视为成对,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,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。
第四条 使用领字、衬字,介词、连词、助词、叹词、拟声词,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,凡在句首、句中允许不拘平仄,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。
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
第五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:
1. 形容词和动词(尤其不及物动词)。
2.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。
3.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。
4. 同义连用字、反义连用字、方位与数目、数目与颜色、同义与反义、同义与联绵、反义与联绵、副词与介词、连词与助词、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。
5. 某些成序列(或系列)的事物名目,两种序列(或系列)之间相对,如,自然数列、天干地支系列、五行、十二属相,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。
第四章 避忌问题
第六条 楹联创作应尽量规避以下问题:
1. 合掌。上下联完全(或基本)同义或部分词语意思相同。
2. 不规则重字。异位重字和同位重字(叠字、衔字等传统修辞对格除外)。
3. 上联尾三仄、下联尾三平。
4. 生造词语。生造词语指不合汉语构词法、表意不明确、未经约定俗成的词语。
5. 为平仄或对仗而改变固定词语的语序或节律。如将“风雨”改为“雨风”,将“鹏程万里”的“二二”节律改为“一三”或“三一”节律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七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、评审、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。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。
第八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08年10月1日公布的《联律通则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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